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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债务处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帐务处理的通知
 (津财社[2003]45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3]65号)精神,为了强化依法征缴,规范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现就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参保单位因少报、漏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欠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书》、行政执法《整改指令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足额补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政务处理工作。在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时,参保单位应提供参保职工名册和缴费基数,补缴金额按规定比例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对不能提供参保职工名册的,由参保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9号)有关规定,将征缴欠费资金计入”预收保险费”科目。参保单位自补缴欠费后90天内,仍不能提供参保职工名册的,所征缴欠费计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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