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城镇建设中,应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使人民群众喝上清洁放心水。
四、加强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在小城镇建设中,要注意保护各具特色的生态环境。严禁将湿地列入建设、开发用地,严禁非法占用和破坏湿地。严禁毁林开荒、陡坡开荒、挤占河道、非法开山取石和挖砂等资源破坏性开发。开采建筑材料时要统一规划,防止人为灾害发生。特别要保护好小城镇及其周边地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为发展我区旅游业提供丰富的资源。要注意保护农田,尽量利用闲置土地,特别是要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被侵占。城镇郊区要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有效防止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以及畜粪等污染。加强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努力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在小城镇建设中,要保证足够的公用绿地,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周边,应大力开展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提高绿化率。要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禁采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植物用作燃料,逐步减少对牛粪等生物质能的依赖。
五、加强领导,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城镇的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对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拓宽环保资金渠道,加大环保投入,确保小城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的落实。
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全区环保系统的环境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对小城镇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在主要小城镇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监察机构,在其他小城镇要选派环境保护监察员。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小城镇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要切实加强有关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六、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逐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建设环境优美小城镇、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绿色消费等环境保护行动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人们逐步改变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落后生产生活方式,大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