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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植被(土壤)特征描述



  一级植被(泥炭沼泽土)
  植物有藏嵩草、苔草、报春花、杉叶藻、眼子菜等,长势旺盛,草高5~25厘米。植被覆盖密度为80%~90%。
  土壤层厚度大于30厘米,质地较细,土粒部分粘粒含量大于15%,粗砂粒含量低于70%。主要为砂粘壤土、粘壤土或壤粘土,少量砂壤土,底部含少量砾石。有机质含量大于20%。
  二级植被(高山草原土)
  植被类型为典型的高山草原,建群种植物以禾本科针茅属为主,伴生有嵩草、三角草、羊茅等,草高5~15厘米,植被覆盖密度20~50%。
  腐殖质积累作用较弱,地表无草皮层,表层为腐殖质层,厚约5~15厘米,颜色浅淡,比较疏松,植物根系细而多,具粒状结构。一般为砂壤土、砂粘壤土、多砾砂壤土。有机质含量一般在1~2%。
  三级植被(盐化草甸土)
  植物种类以较耐盐的苔草、早熟禾为主,伴生有针茅、矮生嵩草,草高3~5厘米,植被覆盖密度30~50%。
  土壤层内含盐度较高,一般在0.2~1%,盐分组成以硫酸盐或氯化物的钠盐为主。草皮层不发育,地表可见盐斑、盐霜,局部结盐皮。土壤为粒状、屑粒状结构,砾石含量低,主要为粉砂粒和粘粒,质地为粘壤土或壤粘土,腐殖质含量一般为4%以下。
  四级植被(草甸盐化土)
  植物种类主要为耐盐的苔草、早熟禾,伴生有三角草、小嵩草及针茅等,植被覆盖密度一般在20~ 40%。
  表层为盐积层,地表有盐斑、盐霜或盐结层。表层土壤腐殖质积累作用较弱,没有明显的腐殖质层,有机质含量在1%以下。土壤疏松,粒状、块状或片状结构。
  五级植被(新积土)
  新积土为洪冲积或冲积物堆积而成,地表植被稀疏,主要植物为棘豆、早熟禾、针茅或稀疏的水柏枝小灌木等,植被覆盖密度在15%以下。
  土壤发育程度很低,没有明显的腐殖质层,土壤质地粗,没有结构,植物根系很少。多为中砾石土或重砾石土,砾石含量高,土粒部分以粗砂粒为主,粉粒和粘粒含量很低,在10%以下。有机质含量在0.5%以下。

附件5        黄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



  根据全区黄金矿山生产秩序整顿工作的调查统计结果,全区现有黄金矿山58个,批准矿区面积合计 150.1778平方公里,实际开采面积合计约100平方公里。黄金矿山主要位于那曲、阿里地区的尼玛、申扎、改则、革吉、日土等几个县行政区域内,其中有少数矿山在开采后或生产过程中,已按要求对矿山环境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恢复措施。对于未采取任何恢复措施或未达到恢复要求的矿山,按照黄金矿山生产秩序整顿工作要求,提出如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
  一、经过整改后继续开采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
  (一)由矿山企业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措施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继续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措施和实施步骤。
  (二)按照《黄金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要求,根据黄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测算结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采矿权人将首期应缴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并与监督人签订矿山环境恢复责任书。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措施的落实情况,未按实施方案和计划采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措施的,要求采矿权人续缴下一期保证金。首期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按预测金额的30%计算。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完成后,采矿权人向监督人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经检查,履行了承诺,达到了治理标准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采矿权人。未履行承诺或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将保证金用于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项目上。若已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完成矿山环境恢复项目的,超额部分向采矿权人追缴。
  二、整顿后决定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原采矿权人负责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拒不承担恢复责任的,依据《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三、无证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
  1996年以前区外采金人员进入我区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砂金的行为,造成了一些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对于这些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矿区复垦项目已获国土资源部批准,复垦面积400公顷(4平方公里),2003年安排资金579万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要求组织开展复垦工作。
  四、已收取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处理意见
  近几年,个别地(县)或其有关部门,已向其行政区域内的一些黄金矿山企业收取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已向县人民政府缴纳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由采矿权人出具有效证明。凡是已缴纳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矿山,则由收取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地(县)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否则由收取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地(县)负责恢复。

附件6      西藏自治区开采黄金矿产责任书


  采矿权人:
  监督人:
  矿山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黄金开采的政策、法规,为了规范黄金矿山企业开采行为,合理开发利用黄金矿产资源和草场资源,加强黄金资源开发管理和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当地群众利益,为了督促开采企业切实保护利用好资源及承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和义务,管理部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和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本着依法开采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采矿权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采矿权人必须持有自治区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三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根据开采设计或方案组织生产,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黄金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做好安全与环保工作;
  (二)采矿权人必须定期做出生产、经营、产品交售以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情况汇报,并按期向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自觉参加黄金企业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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