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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应根据公路的功用划分若干类别,并根据类别划分养护责任。县道和二类边防专用公路由地市交通局承担养护管理任务;县至乡(镇)公路由县交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乡(镇)至村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沿线受益群众进行养护;专用公路由受益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县乡公路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开工前提出明确的养护管理意见或方案。项目设计概算中应安排养护管理配套设施费用和抢险保通机械费用。没有明确养护管理意见或方案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建成后不得纳入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范围。
  (四)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和改革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将专业养护与群众承包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固定养护与流动性养护相结合,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县乡公路养护责任制。
  (五)加强对县乡公路的规范化养护和科学化管理,实现从仅重视单一的路面养护到公路排水、防护、减灾抗灾等功能的全面养护转变。认真贯彻《公路法》,依法加强对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与畅通。
  三、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建立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筹资新机制
  在积极争取国家对西藏县乡公路建设投资的同时,结合我区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实际,逐步建立“自治区补助,地、县、乡自筹和群众有偿劳动相结合”的县乡公路养护筹资机制。
  (一)自治区财政对县乡公路养护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市)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任务。各地(市)、县要认真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公路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给予县乡公路建设与养护的优惠政策,鼓励在具体工作中探索县乡公路养护筹资新办法、管理新模式,不断总结经验,加快农牧区交通的健康发展。
  (二)自治区设立全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基金。资金来源从重点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和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全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基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根据我区县乡公路发展状况和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县道养护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实际通车里程,设养情况等,分技术等级给予定额专项补助;乡道养护采用“民养公助”的形式,以县为单位,由自治区财政核定补助数额,交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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