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西藏自治区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加强对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且不造成重复建设的;
(三)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国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外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的项目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四条 合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于相对控股要求的项目视为非政府固定资产。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登记备案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 总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地的地(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当向项目实施单位公示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