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工作方案和监督制度,确保各项试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当地实际、农民群众意愿和管理能力,以县级大病统筹为主,减轻农民大额医药费用负担,适当兼顾小额费用补助,也可采取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作为补充;要设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比例,限制基金节余比例,尽可能增加农民受益程度;要强化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并逐步完善严格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要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同时,简化手续,方便农民;要积极探索通过组织监督、制度监督和民主监督等方式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增加透明度,保障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要逐步完善医疗服务的管理规章,包括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规范、逐级转诊制度、门诊住院登记制度等,切实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今年8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要完成试点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工作。
四、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在宣传到位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组织和动员农民群众缴纳合作医疗经费,要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但也不能不加引导,放任自流。各试点县(市、区)要确保今年8月底前农民群众的“参合率”达到60%以上。到今年8月30日仍没有启动试点工作的将取消其试点县(市、区)的资格。各地要按照确定的补助资金比例,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在今年6月30日前已启动的试点县(市、区)省预拨60%的补助资金,今年7月1日以后启动的试点县(市、区)省预拨50%的补助资金。各试点县(市、区)及其所在地州市也要预拨不低于省级预拨比例的资金。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各试点县(市、区)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以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一项新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支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定期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情况的专题督查。卫生、财政、农业、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的职责,通力协作,积极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