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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14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坚持一手抓抗击“非典”,一手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工作,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全省20个试点县(市、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已逐步启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工作发展极不平衡,农民的“参合率”普遍较低,有的地区还没有按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有的地区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还没有调动起来,农民的缴费率低。为了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确保今年下半年试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阶段,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农民群众缺医少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进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新的历史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农民群众医疗卫生水平的迫切要求;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画(册)、标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要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方针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伟大意义和优越性,以及广大农民参与的好处,使他们真正理解、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树立互助共济观念和关心公益事业的责任感,从而激发他们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地(州、市)、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试点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区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各试点县(市、区)还要成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试点乡(镇)也要设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置方式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县(市、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今年7月底前,各地州市,各试点县(市、区)、乡(镇)要全面完成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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