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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改革投融资体制,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积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为重点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业投入体制和机制。根据不同性质的服务业,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社会公益性服务业领域的建设投资和经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处于起步阶段,能够扩大就业,盈利较低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业领域,政府应采取补贴方式投资;对有一定市场基础,具备一定规模的高等教育、仓储设施、信息咨询、中介服务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服务领域,政府可以通过价格和收费调整的手段,实现其自我良性发展;对政府必须控制或垄断的服务业领域,政府应以参股控股方式进行投资。商业银行要适当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发放贷款。创新服务业资本化运作方式,鼓励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积极扩大BOT方式融资,政府根据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每年筛选出一批潜力大、效益好的服务业开发项目,或直接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先由政府出资开发建设,建成后出售产权或经营权,实行市场化营运。最大限度地开放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业领域,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采取政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体系;积极培育专业性投资公司、经营公司,为进入服务业领域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规范的信贷服务和融资渠道。
  (五)改善服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服务消费。加大对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创造竞争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的服务消费能力,不断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的收入。加快建立社会借用制度,完善消费信贷办法,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昆明市要率先制定《昆明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并逐步在全省推广。提高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失业和保险等项改革的透明度,引导居民扩大消费预期,合理安排消费结构,增加即期消费。要切实加强服务业务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布局,特别要注意加大农村供水、供电、道路和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农民增加服务消费。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与实施城镇化战略结合起来,鼓励中心城市“退二进三”,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继续深化小城镇管理制度、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民向小城镇转移,不断扩大城镇规模,增加城市服务消费群体。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加快服务业人才培养。积极支持服务业各行业拓宽服务领域,开拓新的就业渠道。鼓励下岗职工、乡镇转岗干部和复转军人创办社区服务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对提供新就业岗位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要完善和规范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避免盲目流动。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制度和标准,规范劳动者、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鼓励服务业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时间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服务业扩大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极从事服务业工作,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建立符合服务业特点的制度约束机制、人才流动机制、培训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形成有利于服务业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要加快培养服务业所需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旅游;信息、金融、保险、中介服务、服务业政策与管理以及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等方面的人才。有计划地选拔一批年龄在35岁左右的新兴服务业业务骨干,纳入省校、省院合作的人才培养计划,进行重点培养。有计划地在现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的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岗位职业培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质量意识、竞争意识和业务水平,增强其就业、创业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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