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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环然发[2003]543号)


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便于政府环境目标责任书中“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考核,推动我省生态乡镇建设,我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暂行规定》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生态乡镇建设和考核验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乡镇,是指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乡级行政区域。生态乡镇是乡级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市、区和县以下各类建制镇和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云南省生态乡镇:
  1、成立了生态乡镇建设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建设办公室。
  2、编制《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规划》并批准实施。
  3、达到《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录一)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对照《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
  1、申报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由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向省环境保护局书面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云南省生态乡镇申报表(见附录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县(市)、市(地)核查、核准的申报表。
  3、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30日。
  第六条 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考核由有关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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