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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各级环境监察(理)机构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
  三、关于排污量的申报与核定
  各地、州、市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组织所辖县(市)环境监察(理)机构开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今年的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定工作,按照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环监理发[2003]253号)执行,以后每年12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经核定认可后,作为下一年度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四、关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更改。
  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各地、州、市环保部门可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征收排污费。核算办法要向社会公开。
  排污费经核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和减免,确需减免或更改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另行转发。
  五、关于排污费的具体解缴办法
  排污者依据环境监察(理)机构开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到排污者开户银行就地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排污费缴库手续。对于未开设银行帐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排污费的,由执收的环保部门收取后,及时存入单位“预算资金汇款专户”,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预算级次栏按比例填写,按月就地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排污费缴库手续。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将县级环保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的10%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20%划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其余部分按各地(州、市)自行研究确定的比例,划入地(州、市)级和县(市)级国库,作为该地方环境保护资金专项管理。
  对于省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将10%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其余90%划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六、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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