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开放式管理,解除关锁与禁锢,不采取非治疗性约束,促进精神病患者康复,减少精神残疾的发生,并帮助其回归社会,适应正常生活。
  (二)加强规范化管理。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方法,用统一的标准对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长期科学的评估与监控。已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区、县(市)要着重提高工作质量和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效果,保证精神病患者得到基本的康复医疗服务;新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区、县(市)要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完成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工作,并落实治疗、康复等措施。
  (三)开展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培训。要使用全国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的统一教材,对从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管理人员、医生、康复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精神病防治康复知识培训,增强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专业服务能力。
  (四)解决基本治疗康复费用。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家庭病床等费用,按照市政府《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以及杭州市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员医疗补助和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精神病患者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将精神残疾者纳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范围,并给予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精神病康复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促进精神病康复者进入工(农)疗站、福利企业或进入社会就业;大力扶持工(农)疗站的建设,对工疗产品的供应与销售给予优惠政策;对农村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劳动生产能力,改善贫困状况。
  (六)宣传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编写通俗易懂的科普读物,印发宣传画册,利用“世界卫生日”、“助残日”、“精神卫生日”,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知识的知晓率,开创以一级预防为主体的社区精神卫生工作模式,以降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消除对精神病患者和家庭的偏见,为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经费保障
  (一)市级经费:根据市政府《关于工疗站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2〕53号)精神,我市按所辖覆盖人口,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每年每人0.50元的标准安排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协调、技术培训、检查评估、扶持工(农)疗站建设、精神病康复者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开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