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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
 关于杭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拟订的《杭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残联康〔2001〕82号)、《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卫疾控发〔2002〕96号)和省残联、卫生厅、公安厅《浙江省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浙残联康复〔2001〕93号)以及市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残联《杭州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杭卫发〔2002〕40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五”期间,各区、县(市)要积极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至2005年底,各区、县(市)要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已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区、县(市),精神病患者的检出率要达到6‰以上,监护率达到98%以上,显好率达到80%以上,社会参与率达到75%以上,社会肇事肇祸率控制在0.2%以下。
  新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区、县(市),精神病患者的检出率达到6‰以上,监护率达到95%以上,显好率达到65%以上,社会参与率达到55%以上,肇事肇祸率控制在0.2%以下。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广“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各级政府要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加强政府为主导,卫生、民政、公安、计划、财政、劳动保障、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善技术指导网络和治疗康复系统,并积极发挥其作用。
  遵循尽可能使精神病患者就近接受治疗、康复的原则,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工疗、农疗、娱疗、体疗和生活自理、职业技能培训、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康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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