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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失效]

  3、集体扶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应给予资金扶持,但出资部分不得视为农民自缴款,可作为合作医疗的补充。
  4、社会捐赠。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个人出资捐赠,支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救助。
  5、资金使用。合作医疗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门诊费用也可按比例报销。对参保农民,当地医疗机构每1-2年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
  6、资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区、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参保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医疗救助
  各区、县(市)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重点是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其他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进行二次救助。医疗救助资金由当地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筹措,财政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
  七、医疗服务管理
  1、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区县(市)、乡(镇)和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本医疗设施建设,规范乡村医师管理,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
  2、择优确定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定点服务、逐级转诊”的要求,根据参保农民的意愿,建立、健全逐级转诊制度,择优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以提高参保农民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3、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完善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减轻参保农民的医疗负担,避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4、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地要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功能,积极为参保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指导等,努力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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