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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失效]

  3、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区、县(市)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其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4、稳步推进,扩大覆盖。各地要根据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总体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分步实施计划并稳步推进,不断提高筹资水平,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口覆盖面。
  四、组织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牵头,卫生、财政、农办、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区、县(市)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其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从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涉及乡(镇)的有关日常工作,原则上应委托乡(镇)有关机构承担,少数规模大、人数多、任务重的乡(镇)经批准可设立经办机构的派出机构。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五、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至2004年年底,六城区农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年人均达60元以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筹资水平年人均达40元以上;至2005年年底,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筹资水平年人均达40元以上;至2006年年底,淳安县筹资水平年人均达40元以上〔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筹资额不含省市两级政府补助〕。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各级政府的补助水平,要求以户为基本单位参加。从2003年起,原则上个人缴费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先行提高缴费标准,至2006年达到农民年纯收入的1-2%。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市)政府负责解决。
  2、政府资助。市财政对六城区(除萧山、余杭区)和实施新一轮“49100”帮扶工程的地区,按实际参保农民人数给予每人每年补助10元;其他地区实施以奖代拨,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根据筹资水平、人群覆盖等给予相应奖励。市财政补助和奖励经费的具体执行时间从各区、县(市)政府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见之日起。各区、县(市)和乡镇二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20元,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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