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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函[2003]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坚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06年,全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辅、其他医疗保障为补充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90%。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到2004年年底,全市基本建立以区、县(市)为单位的统一筹资、统一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阶段:到2005年年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各城区及富阳、临安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80%,其他县(市)人口覆盖率达到60%,并基本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阶段:到2006年年底,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90%,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享有的医疗保障达到较高水平,并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和引导,使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2、多方筹资,合理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各级政府的补助水平,有条件的可将村集体扶持资金作为合作医疗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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