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修正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1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31日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3年9月19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培育和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是指按照核定的番号、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营运,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客运汽车。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场站,包括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国土、城管、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
  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建设、经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