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指定医疗机构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时,应提供《出院证明》及《住院费用结算单》。
(九)指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禁止开人情方、大处方、调换药品、搭车开药、滥开目录外药品。
六、失业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失业人员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后按规定申请医疗补助。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失业人员预支或垫付医疗费。
(二)失业人员当月就医,在次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申报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终止月内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在次月10日前申报。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次月底。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失业人员医疗费相关材料时,须填写《北京市失业人员医疗费用审核表》,于每月的5日至10日内交到本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送来的失业人员医疗费用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转往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遇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审查的,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按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金额,根据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医疗补助比例,于失业人员申领医疗补助费(失业保险金)的次月发给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
七、失业人员须持下列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医疗补助金:
(一)失业人员申领门诊医疗补助费时需持指定医疗机构的处方底方、医疗费收据,凡属急诊,还应出具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加盖急诊章的处方、收费收据等。
(二)失业人员申领住院医疗补助费时需持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费用结算单》。
(三)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除出具本条第(一)、(二)项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由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失业人员持《生育子女证明》(生育指标)、围产期保健卡、处方底方、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费用结算单》。
(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失业人员持直接用于计划生育的处方底方、医疗费收据。
八、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规定,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医疗票据、处方的审核,不得越权审批、预支或超过规定标准支付医疗补助金,对弄虚作假、涂改的坚决不予报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