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31日
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来本市或者由本市去外地从业、生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房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