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9月11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产苗种管理,保障水产苗种质量,保护和优化种质资源,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水产动植物的亲本、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水产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和水产苗种病害防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水产原种场、良种场。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七条 水产苗种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但是养殖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