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入本省企业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按照粤劳社〔2002〕26号文件办理,其他人员按照企业办理。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本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终止合同离开本省时,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储存额及其利息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省时,本省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九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省住房公积金账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省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省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广东省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三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人员,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号码在本省内的任一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省工作期间合法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长期居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与居住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在本省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乘坐各种民用交通工具,住宿登记,并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要求取得本省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了《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居住证》,并在其个人信用档案里加注失信记录。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1中文]、[2英文])
2.《<广东省居住证>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凭据》
3.《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细则》
4.《广东省居住证》式样(略)
附件1: 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1]
(国内人员和留学人员用)
申报单位(盖章) ┌─────┐
组织机构代码□□□□□□□□—□ │ 大一寸 │
行业代码□□ 单位性质□ 事业□ 企业□ 其他 │ 相片 │
申报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 项 目 │ 内 容 │
├───────────┼───────────────────────────────────┤
│ 办证类型 │□新办 □补办 □变更 □续办 │
├───────────┼───────────────────────────────────┤
│ 姓 名 │ │
├───────────┼───────────────────────────────────┤
│ 性 别 │□男 □女 │
├───────────┼───────────────────────────────────┤
│原户籍、地区籍、国籍 │□省外国内 □省内 □香港 □澳门 □台湾 □外国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 名称 │ │
│ ├─────────┼─┬─┬─┬─┬─┬─┬─┬─┬─┬─┬─┬─┬─┬─┬─┬─┬─┬─┤
│证│ 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 发证机关 │ │
├─┴─────────┼───────────────────────────────────┤
│民 族 │□汉族 □少数民族 │
├───────────┼───────────────────────────────────┤
│婚姻状况 │□已婚 □未婚 □离异 │
├───────────┼───────────────────────────────────┤
│学历 │□研究生 □本科 □大专 □中专及以下 │
├───────────┼───────────────────────────────────┤
│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 │ │
├───────────┼───────────────────────────────────┤
│学位 │□博士 □硕士 □学士 │
├───────────┼───────────────────────────────────┤
│最高学位的授予机构 │ │
├───────────┼───────────────────────────────────┤
│博士后研究经历 │□有 □无 │
├───────────┼───────────────────────────────────┤
│所学专业门类代码 │□□ │
├───────────┼───────────────────────────────────┤
│专业技术资格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高级技师 □技师 □无 │
├───────────┼───────────────────────────────────┤
│专业技术系列代码 │□□ │
├───────────┼───────────────────────────────────┤
│执业资格名称 │ │
├───────────┼───────────────────────────────────┤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 │
├───────────┼───────────────────────────────────┤
│常住户口所在地址 │ │
├───────────┼───────────────────────────────────┤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原工作状况 │□在职 □辞职 │
├───────────┼───────────────────────────────────┤
│来粤工作或投资创业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居住证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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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现从业类别 │ □教育 □管理 □科研 □技术 □文化 □体育 □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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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粤详细住址 │ │
├───────────┼───────────────────────────────────┤
│申领人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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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领取的居住证编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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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要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
│ │
│ │
│ │
│ 本申请人声明,本表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真实、有效。 │
│ │
│ 申请人: (签章)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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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公安部门发证意见 │
│ │ │
│ │ │
│ (盖 章)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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