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3]4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的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收缴管理工作,配合开展2004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金(或地价)一次性全部缴清工作,有效地追收历年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现就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地价)逾期滞纳金计收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滞纳税款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相关规定,从本通知规定实施之日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计收标准由每日1‰调整为每日0.5‰。
二、对历年出让合同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的处理
(一)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项目逾期产生的滞纳金实行总额封顶,即滞纳金总额不高于拖欠本金金额,如经计算产生的滞纳金总额高于拖欠本金金额,按拖欠本金金额计算。
(二)先清缴本金,再清理滞纳金。凡是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半年内缴清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的,其逾期滞纳金自缴清之日起停止计收,计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计算。
(三)对历年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逾期滞纳金的计收,按照清缴时段予以处理:
1.对于在本通知规定实施前已缴交了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的项目,其逾期滞纳金在本通知规定实施后一个月之内缴清的,按照每年5.31%的标准计收;其逾期滞纳金在本通知规定实施后一个月至半年之内缴清的,按每年6.37%的标准计收。
2.对于在本通知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缴清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的项目,其逾期滞纳金可以同时缴清的,按每年6.37%的标准计收。
3.对于在本通知规定实施一个月后至半年之内缴清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的项目,其逾期滞纳金可以同时缴清的,按每年10.62%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