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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动用储备粮或政府统一调配的应急供应粮食的数量和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设专帐核算。
  第二十二条 市计委(粮食局)负责对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和有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粮食)、物价、农业部门,审核同级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补贴开支和农民经济补偿,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和有关区、县级市审计局对同级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进行审计。

第七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动用储备粮后,由市计委(粮食局)负责组织,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市本级和区、县级市储备粮。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生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人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市计委(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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