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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需要。市经委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的电力供应。市交委安排运力并调度到位。市公安局为粮食运输企业发放特别运输通行证。
  (四)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计委(粮食局)、市财政局研究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五)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畅通,打击造谣惑众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舆论导向。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第十五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市本级储备粮。市计委(粮食局)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适时逐级动用市储备粮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省计委专题汇报。
  1.提出动用建议原则。当本地社会周转粮库存不足,个别地点出现脱销现象,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较大范围脱销时,提出动用建议。
  2.逐级动用的原则和程序。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经当地政府批准,报市计委(粮食局)备案,首先动用本区、县级市储备粮应急。当本级储备粮不足以补充供应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调配市本级储备粮,由市计委(粮食局)落实计划和库点。东山、越秀、荔湾、海珠、白云、黄埔、天河、芳村区需动用市本级储备粮时,由市计委统筹安排。储备粮供应采取敞开定点供应办法,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二)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粮食生产能力,安排种子、化肥、农药、柴油、薄膜等农用物资供应,组织技术指导,尽快恢复指令性粮食生产。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三)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意见,向省政府申请协调产粮省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增加粮食进口配额。
  (四)市民政局确定救济对象,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请调配省级储备粮。当市储备粮库存仅够全市居民1个月口粮消费量时,市计委(粮食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调配省级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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