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粮源生产基地和国内主要产粮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粮源供给,并编制粮源基地和购销协作单位图表(包括名称、地址、年供给量)。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安排和落实符合卫生质量要求、有一定规模的国有和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条件下的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并编制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加工能力)。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本区域居民分布情况,安排和落实应急条件下供应粮食的网点(包括国有粮店、超市和肉菜市场零售店),按地段划分网点的供应范围,并编制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和供应能力)。
(四)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分布和需求量,安排和落实应急条件下运输粮食的运输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的运输企业),并编制运输企业(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和运输能力)和运输流向图表。
(五)上述图表,作为应急指挥部调度的依据,要求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毕,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存档。当年内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指挥部办公室调整。指挥部每年对各区、县级市的粮源基地、定点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组织一次检查。
第四章 应急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市计委负责向指挥部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作出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状态的报告,并根据所处警情级别提出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建议。
第十三条 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控。市计委(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掌握全市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二)加强市场管理。市工商局、物价局、卫生局、质监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三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粮食投放量。各区、县级市政府启动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包括国有粮食企业、批发市场、加工厂、超市、肉菜市场零售店的粮源),并安排指定的加工、运输企业加工、调运粮食,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超市和肉菜市场零售店等销售网点销售。各军粮供应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积极筹措粮源。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市计委、商业局和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属下国有粮食企业和较大规模粮食经营业户采购、加工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