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市计委(粮食局)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实施粮情监测、预测,及时收集掌握全市社会粮食库存情况及国内外有关粮食市场情况,分析、预测全市粮食供求状况、价格走势,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的应急行动建议;负责组织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销售措施,确保市场供应。
(二)市商业局负责建立落实社会粮食经营企业监测网络,掌握经营周转库存品种、数量;组织应急供应工作。
(三)市经委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应急用电。市交委做好运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调运的需要。
(四)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管,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协调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依法查处各种违法价格行为。
(五)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市公安局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安排警力维持秩序,为粮食送货车辆提供交通保障;对敏感部位实施治安管制,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社会动乱。
(七)市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负责监测生产、流通领域的粮食质量,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八)市民政局负责根据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九)市农业局根据粮食供需情况,提出全市紧急恢复指令性粮食生产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级市实施。
(十)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企业落实采购应急粮源所需资金的贷款。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十二)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应急预案所开支的各项费用和补贴。
(十三)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
第九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均应成立粮食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相应部门责任,接受市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计委建立粮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向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警情,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布警情信息。
第十一条 市计委、市商业局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应急需要,做好粮食应急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