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一周以上、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50%以上或市内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10%,后续货源不足,全市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心理恐慌,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100%以上,市储备粮库存仅够1个月正常供应量,全市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广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工作。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委(粮食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指挥部由分管计划(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计委(粮食局)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商业局、市经委、市交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求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区、县级市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必要时,向省政府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建议,包括应急保障供应计划、调控措施和实施办法等建议。
(二)按照市政府和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工作。
(三)草拟有关文件、文稿,综合、报告和发送有关情况、信息。
(四)总结预案实施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编制、审查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协同市财政局核定开支总额。
(六)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