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3〕70号《通知》要求,把对各类开发区的全面清查、整顿规范和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作为重点,扎扎实实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一是要在前一阶段清理各类园区用地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明确的清查内容,进一步查清各类开发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二是要在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要先进行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须保留的,由省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用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是要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利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主动依法纠正和处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具体安排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另行下达。
三、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当前应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全面建立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市、县都要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建立与制度配套的工作程序、规则、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二是凡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是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经营性用地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弄虚作假、搞假招标、陪标、串标等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要坚决制止拍卖中介机构擅自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