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在湘、中央下放
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的通知
(湘政发[2003]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1997年国家实施政策性破产以来,一批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序退出了市场,对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和加快工业化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及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下划的范围
已列入全国破产工作计划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的企业,以及资源枯竭和符合破产条件经批准依法破产的省属企业。
二、企业下划的操作程序
(一)企业列入国家破产工作计划后,原企业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企业下划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负债、经营等情况;(2)职工安置方案;(3)破产费用测算方案,中央在湘企业、中央下放企业还需出具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就破产费用的审查意见;(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同意破产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5)其它必要材料。
(二)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等对企业下划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查认为具备下划条件的,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与企业所在市州政府就下划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协议草案。企业分散在不同市州的,由主体部分所在市州政府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