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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水价的核定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应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和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适当兼顾供(排)水受益户的承受能力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十三条 用水价格按不同类别分别核定: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农业灌溉用水分为自流灌溉和提水灌溉。提水灌溉水价在自流灌溉水价基础上加提水成本、费用核定。
  农业灌溉用水原则上推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尚不具备供水计量条件的可按灌溉面积综合定价、其他农业用水价格比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核定。
  (二)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核定:
  1、工业消耗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其净资产利润率为8%-10%。
  2、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的)按工业消耗水价格的40%-50%核定。
  3、循环水(用后返回原水体、水质符合标准的)按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0%-40%核定。
  (三)生活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其净资产利润率略低于工业消耗水的净资产利润率。
  (四)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核定:
  从水利工程取水发电结合灌溉等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核定。
  从水利工程取水发电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24%核定。
  贷款建设的水电站,在还贷期间,发电用水价格按略低于上述同类型用水价格标准核定。
  (五)商业、旅游服务业等其他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其净资产利润率高于工业消耗水的净资产利润率。
  第十四条 排水价格实行分类核定:
  (一)农业排水价格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二)城区排水价格的净资产利润率,按照工业消耗用水规定执行。
  (三)生产、生活排废(污)水价格的净资产利润率为8%。
  (四)公路、铁路和乡村企业等占用土地上涝、渍水的排水价格,按略高于农业排水价格核定。
  第十五条 财政给予电费补贴的供(排)水泵站、涵闸的农业供(排)水价格,按冲减电费补贴额后的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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