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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道路交通
 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3]17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制定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
         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遏制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省人民政府148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3]123号文件精神,制定《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包括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交通事故“黑点”排查
  (一)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事故多发:一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3次以上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多发点:100—500米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地。
  事故多发段:道路上500—2000米范围内或桥、涵洞全程的事故发生地。
  1、省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省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1)高速公路:因道路原因发生一次10车以上相撞交通事故的路段;
  (2)其他道路:3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
  (3)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确定的其他事故多发点段。
  2、市州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市州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1)3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
  (2)一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3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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