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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通知
 (湘政发[2003]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市场,采用市场化手段配置矿产资源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但目前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统称为矿业权)市场还很不发育,市场配置比例偏低,资产管理薄弱,勘查开发投入严重不足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而已导致资源保障能力下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优化矿产资源配置,现就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
  (一)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以有偿方式取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矿种除外。
  (二)大力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无须勘查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了矿业权申请人的;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块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
  (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改组改制或申请矿业权变更或延续时,原无偿取得的矿业权必须实行有偿处置。政策性关闭矿山应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其保有储量尚可开采利用的,经评估确认后,以有偿方式出让。
  二、严格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一)严格矿业权审批。矿业权审批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矿山开采准入条件,对不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审批。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及矿业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资源性资产处置等,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实行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并将力、事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不得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矿业权。凡无偿取得的矿业权未补缴出让收入或矿业权人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勘查、开采的,不得转让。
  (三)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
  加强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建设,建立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制定和完善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编制可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矿产地目录;建立矿业权市场信息发布、可查询和公开交易制度。凡矿业权交易必须进入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对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矿业权审批发证和权属变更登记,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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