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集市贸易占道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集中整治集市贸易占道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
 (鲁公发[2003]18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03年11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集市贸易占道经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集中整治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的重要性。 集市贸易占道经营极易引发交通阻塞,直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影响对外开放的形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的危害性和进行集中整治的必要性,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管理,合理调整布局,着力解决马路市场占道经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问题。
  二、明确任务目标。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集中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交通部门摸排出的集市占道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集市贸易占道经营进行集中整治。通过开展集中整治集市贸易占道经营专项行动,彻底解决集市贸易占道经营这一“顽症”。到10月30日,使集市贸易占道经营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全省所有公路无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现象。
  三、分阶段搞好集中整治。 集中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集中治理阶段。时间为从现在起至10月30日。各市要根据摸排出的集市占道经营情况,抓紧在公路以外规划建设专门的集市贸易场地,并制定优惠政策,将沿路摊贩引导到市场中经营。在市场建成使用后,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继续滞留在道路两侧摆摊经营的摊贩进行清理,做到发现一处,清除一处,确保于10月30日前全部整治完毕,并坚决防止占道经营现象反弹。(二)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市要对本地区集市占道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1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11月10日至11月30日,省里将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地实地检查验收集市占道经营整治情况。
  四、明确职责,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建立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做到既分工明确,又互相配合,充分发挥联合作战的优势,确保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公安部门要加大道路巡查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彻底清除占道经营;交通部门要对清理出的公路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施划公路标线,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