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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3]75号 2003年8月25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适应社区建设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及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包括小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国较早地实现了低生育水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日趋多元化,许多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人户分离现象不断增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大量增加,现有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干事创业,认真解决影响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开辟新的途径。
  二、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切实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改善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推动全省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城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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