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合理衔接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不变。改制后的待遇调整参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执行。
22.合理衔接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改制时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欠费的,需在改制时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改制企业职工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改制单位可参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按各地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
改制后企业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改制前单位因公致残、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其各项工伤定期待遇以及按规定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后,由原事业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七、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明确改制过渡期相关优惠政策
23.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改制单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应首先用于支付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的其他有关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内统一调剂使用。行业内统一调剂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解决。
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要一并清算,妥善解决。
改制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可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4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资产处置。净资产中不够提留改制成本的,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出让,其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后,优先用于企事业单位支付改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