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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

  12.保障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投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机制。城市土地资产收益,应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国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让转让等收益,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后,应全部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管网、广场、园林绿化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仍以政府投入为主,也可采取市场运作、以综合开发带项目的办法建设大型市政公用设施;对尚不能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适度补贴;对可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一般不再投资并逐步退出。
  13.改革政府投入方式。政府投资的城市市政公用项目,要全面实行项目代建制度,通过招标投标选择项目实施主体。改革政府政策性补贴方式,对企业因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性任务而引起的政策性亏损,按价格差额和完成工作量给予定额补贴,逐步建立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城市市政、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费用,仍按城市维护支出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依据作业合同拨付。
  14.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要强化价格调控力度,进一步理顺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后,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的授权,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由各市、县政府按照“生产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适时予以调整;按照“作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评定依据。对直接关系居民生活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听证,充分考虑资源的有限性、可持续利用及社会和居民的可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价格。
  六、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合理衔接好改制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15.切实做好改制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企事业单位改制,要制定转换劳动关系和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并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工资立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工作年限已满25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至退休的合同。改制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鼓励就业再就业的政策,实行主辅分离,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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