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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着重在建立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食品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措施上下功夫,实施对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食品卫生的有效管理。此项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真正把学校食堂及其周边的食品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及时与市卫生局卫监疾控处和市教育局体卫艺处联系。

附件:    宁波市学校(幼儿园)食堂基本卫生要求

  一、食堂的卫生管理
  (一)学校(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卫生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建立健全食堂膳食管理组织,并根据学生就餐人数或食堂数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完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食堂膳食管理组织应定期对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三)学校(幼儿园)食堂实行社会化服务或对外承包经营,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约机制。
  二、食堂选址、布局和卫生设施
  (一)食堂应设在污染源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远离污染源20米以上。新、改、扩建的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
  (二)食堂应按粗加工、切配、烹调、售菜等操作流程进行布局,做到布局合理,操作方便,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待加工食品交叉污染。
  1.食堂售菜应有密闭的专间,设置防蝇、防尘、保洁、洗手消毒、控温等卫生设施,并按每10平方米配备一盏30W的紫外线消毒灯,工作人员须戴口罩,售菜间内不准堆放杂物。
  饮料及其他副食应设专室供应。
  2.食堂厨房、餐厅等与外界相通门窗须安装防蝇防尘设施,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蝇灯。
  3.食堂必须采用蒸汽蒸饭车,蒸饭车的容量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禁用蒸笼蒸饭。
  4.防腐设施配备应做到生食品、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5.厨房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货架,各种食品不得直接着地堆放。
  6.食堂自制面点,应设有面点制作专间,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制作西式糕点等。
  7.食堂应使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禁止用河水、井水、自备水等未经处理直接用于食用或清洗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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