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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2003年的整治时间安排
  1.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8月中旬为自查自纠阶段。列入今年专项整治计划的全市各类学校(幼儿园)对照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制订出具体的实施计划。
  2.8月中旬-9月中旬为指导整改阶段。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各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学校(幼儿园)食堂需进行拆建改造的,可先制订整改方案,在暑假期间具体实施,下一学期开学前验收。
  3.9月中旬-9月下旬为抽查检验阶段。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宁波市学校(幼儿园)食堂基本卫生要求》,对全市各地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效果。
  (二)列入明年专项整治计划的单位,整治工作部署安排于明年另行发文通知。
  三、经费保障
  食堂的设施购置经费,各类公立学校(幼儿园)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标准核定划拨,专款专用;日常维护更新、设备增添由学校(幼儿园)自行解决。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幼儿园)资金自筹。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食品卫生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食品卫生对于广大师生的身心及身体健康,维护良好教育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是学校(幼儿园)食堂及校(园)内食品卫生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学校(幼儿园)内食品销售店(点)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幼儿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经整治仍未达到要求的,要结合今年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将其卫生许可证予以注销;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无证食品摊贩要坚决予以取缔。
  由市卫生局发证直管的学校内食堂及食品经营单位的整治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其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由管辖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安排明年整治和采取定点外购送餐到校的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监督,加强管理,严防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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