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全市行业特殊工种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体系,建立技术工种岗位从业人员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和职业资格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使用待遇,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
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自主创业能力。完善社会就业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和条件。各级政府要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农业规模经营或创办农业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贴息。建立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创业基金,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进行创业竞赛。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为毕业生自主创业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七、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两个
《条例》),征足、管好、用好职教统筹经费和教育费附加,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城镇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用于职业学校专业设备投入的比例不低于50%。逐步提高职业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设备补偿和培训补贴。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两个
《条例》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职业教育经费,其中1.5%由政府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