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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继续推进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分制试点学校按所修学分收费,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在每年教育经费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设立市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和家境困难的在校学生。
  按照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监控机制,形成全面科学的职业教育评估体系。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职业教育督导队伍,落实督导职责,把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统一到督导体系之中。
  依托高等院校、企业建立若干个专业师资培训基地,鼓励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和培训。选送教师到国内外著名教育机构、企业进行学习和培训,培养一批专业建设带头人。在名师工程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集中用于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和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建立职教专业师资职称评审体系,职教专业师资在参评教师职称的同时,也可参评相关专业的其他系列职称。
  拓宽师资引进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中高等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妥善解决技术职称衔接认定问题。到2007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师资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新增教师学历均应达到本科或本科以上,“双师型”教师达到60%以上,其中实习指导教师占10%以上。高等职业院校专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达到30%,具有“双师”素质的技师达到30%以上。
  六、健全就业准入制度,构筑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机制
  加快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工程。凡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优先从取得相应的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主体专业、市现代化专业,经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要合理规划与调整职业鉴定机构布局,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院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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