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法制处负责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负责统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翌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财政部条法司和市政府法制办。同时,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财政执法工作中的经验不足;提出财政立法、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加盖市财政局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四)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七)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九)诉讼代理人委托书;
(十)行政诉讼答辩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加盖法制处印章。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财政局年度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
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应当有《送达回证》(附件十六)。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文书格式
附件一:《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略)
附件二:《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略)
附件三:《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告知书》(略)
附件四:《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附件五:《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略)
附件六:《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略)
附件七:《北京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略)
附件八:《北京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