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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二)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北京市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的答复书;
  (四)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据,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依法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六)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区县财政局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九)办理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处室),应当协助和配合法制处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法制处提交由本单位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法制处审理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三)协助法制处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参与办理因不服与本单位有关的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和因行政复议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财政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职业、住所);
  (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
  (三)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四)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及其他证据的复印件。
  法制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填写《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附件一)。
  口头申请的,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予以接待,依据申请人的口述,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市财政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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