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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2003修订)

体检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体格抽查和复查。
对征集的普通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不合格率超过百分之五的,必须全部复查。对征集的潜艇、潜水兵、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新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全部复查。
市、州征兵办公室应当对所属县(市、区)体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必须组织重点抽查,抽查人数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名单应当及时张榜公布。

第五章政治审查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同级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负责组织力量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应征公民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政治审查按照国家有关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政治审查工作实行谁政审、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政治条件兵的审查,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应征公民在本辖区居住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进行审查鉴定。
应征公民原毕业的学校,应当对其文化程度和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鉴定。
应征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年龄、户口类别、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有无政审条件规定的影响公民服现役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审查鉴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复审,作出鉴定。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加盖政审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对跨县(市、区)工作、生活的应征公民进行交叉联审,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的异地违法犯罪适龄公民的情况,应当提前逐级上报和通报。
 第二十八条政治审查工作应当在审定新兵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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