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关心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对市工会组织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每年由市人事部门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基本对口或专业相近的原则,向有关单位下达具体安置计划,实行一次性指令计划安置。各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南京籍困难家庭毕业生,妥善安排合适的岗位和工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合同,确立用人关系。
五、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旅游业、物流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于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可委托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并为其代办社会保险。
六、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对毕业后未就业的南京籍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为其办理登记和落户核准手续,毕业生档案在其未就业的两年内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保管。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证》。对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各类就业服务,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条件,也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获取一定报酬。同时,要研究制定鼓励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政策,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我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七、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层层落实责任,实行齐抓共管。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努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价值观,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密切关注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努力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