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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5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大局,做好这项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的一项具体措施,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市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部分毕业生就业出现结构性困难。对此,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坚持不懈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市场导向、双向选择、政府调控、优化结构和素质”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组织部门的指导下,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毕业生供需双选、引进安置、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救济保障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市人事部门作为全市毕业生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毕业生就业市场和网上市场的组织力度,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全市性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开发适合毕业生就业的职业岗位,全面提供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毕业生招聘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和政策咨询,做好毕业生接收、存档、落户等各项管理工作,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参加毕业生就业双选洽谈活动,并可通过人事部门“南京毕业生就业网”公开发布需求信息,努力提供更多的毕业生就业岗位。毕业生就业市场应以为毕业生服务为宗旨,对进场求职的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经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要积极尝试、加快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促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信息沟通,实现网上资源信息共享。
  三、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毕业生工作。要把南京籍毕业生的就业作为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任务,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增的就业岗位,应优先引进南京籍毕业生。全市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应主要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可在编制以外采取聘用的方式解决毕业生就业,所聘人员在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聘用毕业生,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鼓励毕业生到郊县及乡镇、社区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部门),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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