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职能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厦府[2003]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府〔2002〕230号文)和市直各部门的职能配置规定,共31项审批事项向其他部门转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管理脱节。
附件:职能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职能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
经济发展局
(一)审批(5项)
1、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合格证(转入药品监督管理局)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设立的审查(转入安全生产监督局)
3、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物专业生产企业定点和审查(转入安全生产监督局)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转入安全生产监督局)
5、矿山、采石场安全许可证(转入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核准(7项)
1、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合格证(转入药品监督管理局)
2、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转入药品监督管理局)
3、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转入药品监督管理局)
4、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转入药品监督管理局)
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转入安全生产监督局)
6、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转入安全生产监督局)
7、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矿山矿长等资格许可证(转入安全生产监督局)
贸易发展局
(一)审批(1项)
1、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转入安全生产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