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纳入本地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今年我省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继续采取由省统一规划,条块结合,按行业、系统对口编班的办法进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培训要坚持以军队转业干部上岗所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培训时要增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培训的有关课程,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过渡的相应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在军转培训中还可增设计算机、法律、WTO知识等培训内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开展定向职业培训,提高择业竞争能力。在培训工作中,要选用优秀师资,使用统编教材,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经费按每人1100元的规定标准划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助。
1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要积极承担和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任务,所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费的不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要发挥社会力量培训的作用,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教育体系。
五、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工作
16.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规定执行。今年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各地为军队转业干部统建的住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减免有关税费。所建住房以微利或成本价格出售给军队转业干部,优先解决全迁户的住房。继续按照国转联[2001]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解决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要。
17.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9]100号)的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后勤部等5部门《关于
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