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作战部队师、团级主官,在参加抗险救灾、抗击非典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自愿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在工作或职务安排上给予优先照顾。接收单位采取考试形式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应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会同当地人事、军转部门进行。
8.认真落实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发[1995]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到企业的,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力度
9.切实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核定发放工作。2001、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调整增加,以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1号)附表二所列相应职级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退役金计发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增加退役金数额,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10.我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11.各地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继续按照国转联[2002]3号、苏办发[2002]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不允许发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费用拖欠和基本医疗保险应保未保问题。
12.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流动性大,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现象,采取符合安置地特点的相应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严格档案的接转与存放,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
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利用当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相应的人才网,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择业创造条件。
1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和实际任务,进一步充实力量,从组织上保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日常管理模式,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所需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