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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仍由党委、政府部门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进行安置,所有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党和国家机关要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完成安置计划。有困难的单位应先接收安置,以后在调整人员结构时统筹安排。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需要调整和充实人员的,尤其是中央下达给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专项编制,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行政单位编制尚未满员的,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的单位可带编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党政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3.实施垂直管理的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办法进行。省主管部门对各地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要给予支持,保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4.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多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数的,要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人员工资总额。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应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志愿,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其签订短期或中长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不包括适应期。
  5.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新建扩建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要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要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转业干部签订劳动合同,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给予2年适应期。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措施,引导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特别是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
  6.重点安排好计划分配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要继续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千方百计地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部分优秀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县(市、区)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鼓励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参加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厅(局)、处级领导干部的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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