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报告人不按规定报告、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其所在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作出其他组织处理;应报而未报事项构成违纪的,作为违纪情节一并处理。
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对报告人请示的事项不及时研究、拖延或错误答复,导致请示事项不应获准而获准的,或对报告人报告的违纪事项未予正确处理的,由上级或本级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由主要受理报告的组织(机构)存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应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机构),应将每年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于第二年一月底前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组织部写出综合报告。属于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委企业工委管理或协助管理的,同时抄报该工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鲁办发[1997]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受理组织:
┌────┬───┬──┬────────┬────┬─────────┐
│姓 名│ │性别│ │年 龄│ │
├────┼───┼──┼────────┼────┼─────────┤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报告事由 │ │
├────────┴──────────────────────────┤
│ 报告内容: │
│ │
│ │
│ │
│ 报告人签名: │
│(可以加附页) 年 月 日 │
├──┬────────────────────────────────┤
│报告│ │
│人请│ │
│示的│ │
│问题│ │
├──┼────────────────────────────────┤
│受理│ │
│组织│ │
│对请│ │
│示问│ │
│题的│ │
│答复│ │
│意见│ │
├──┼────────────────────────────────┤
│受理│ │
│报告│ │
│组织│ │
│的领│ │
│导审│ │
│核意│ 签名: │
│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