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人上交的时间和接收单位及接收入等,
(十二)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和本人同胞兄弟姐妹)调入本系统工作或在本人管理范围内提拔的情况:
1.姓名、年龄、政治面貌,调入本系统前的单位及职务,调入时间和理由;
2.提拔的时间及所任职务。
(十三)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1个月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后),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报告。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失之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在报告时说明。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请示应于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主报组织书面提出,受理请示的组织(机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答复意见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受理组织(机构)。受理报告的组织(机构)自收到请示后超过7个工作日未予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第六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
(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政正职的重大事项,应向上一级纪委(纪检组)和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抄报本级党委(党组)。
属于省委高校工委、省委企业工委管理或协助管理干部中的党政正职,报告所属工委,抄报本级党委(党组)。
(二)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政正职以外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重大事项,由党委(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受理。
各级党委常委的重大事项,报告本级党委,抄报本级纪委。
(三)各级纪委常委的重大事项报告,由本级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受理。
(四)各部门、各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重大事项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受理。
第七条 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机构),应认真审核报告人的报告。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委(党组)受理的党委(党组)成员的报告,应在党委(党组)成员中传阅,或由报告人在报告后的最近一次党委(党组)会议上作口头说明。
报告受理组织(机构)认为报告人所报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需要了解其他相关内容的,应要求报告人重新报告或作补充报告;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成纠正;已构成违纪的,应追究行政或纪律责任。在组织发现前主动报告的,应按主动交待错误处理。